教育部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社科函【201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特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发挥咨询、研判、督查、评估、培训、示范、指导、引领等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按照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等条件,在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专家中择优选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发挥咨询作用。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经常性地开展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定期向教育部提交咨询建议和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
第六条发挥研判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律,准确判断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则上每学年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状况开展一次系统调研,在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七条发挥督查作用。针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重大部署和重要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有组织地开展督导、巡视、检查,及时向教育部提交督查报告、反映真实情况,协助做好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条发挥评估作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作出专业评估,总结推广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教学方法。
第九条发挥培训作用。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专家积极参与骨干教师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织的率先垂范作用,主动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路径,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堂建设。
第十一条发挥指导作用。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政治指导和业务指导,做到及时指导、精准指导,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发挥引领作用。组织委员发挥专业、学识、科研等方面优势,在意识形态领域有效发声、引领舆论,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第十三条与相关专家组织合作,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
第十四条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十六条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报教育部。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分工。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各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年底牵头起草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经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报教育部。教育部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成绩,协调推动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地方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审核。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要对委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